如今,人們對電子產品的需求和使用量日益增加,由于其廣泛存在性以及不斷更新換代,電子廢棄物(電子垃圾)與日俱增。電子垃圾在未經任何技術處理進行填埋或焚燒時,都會產生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質(如無機重金屬中的鉛、鉻等;有機物中的溴代聯苯類和鄰苯類物質等)。這些物質對環境(如大氣、水質和土壤)造成或多或少的污染,直接或間接地損傷人類和其他生物體,嚴重威脅環境和人體健康。例如,鉛通常沉積在水和土壤中,日久積累后,對動植物和微生物的生長造成長久的影響。當人體長期飲用含鉛的自來水或攝取含鉛的食物后,會導致鉛在體內慢慢留存。當鉛含量在人體內積存到一定的程度時,會對造血和神經系統、心臟及腎臟等器官造成損傷,特別是對嬰幼兒的大腦發育和成長有重要影響。過量的鉻(VI)對生物系統具有巨大的誘變和遺傳毒性作用,其劇毒能致死水生物,人體若長時間與其接觸,能引起人的鼻黏膜萎縮、支氣管擴張、嘔吐腹疼、皮炎和濕疹等疾病,更嚴重的是對人體存在致癌風險,已被分類為一類致癌物質[1]。
電子垃圾的產生給全球環境造成了重大威脅,為了綠色使用電子電氣產品,保護環境,歐盟最先對電子電氣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使用含量提出了要求和管控,并出臺了“RoHS指令”。
2 RoHS指令簡述
RoHS是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 的縮寫,指在電子電氣設備中限制使用有毒有害物質指令[2]。為了降低電子電氣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破壞的程度,此指令對產品的使用材料和制作工藝提出了要求,使其更加規范。
3 歐盟RoHS發展歷程
3.1 歐盟RoHS 1.0
2003年1月,歐盟發布2002/95/EC指令,限制了產品材料中鉛(Pb)、六價鉻(Cr(VI))、多溴聯苯(PBBs)、鎘(Cd)、汞(Hg)和多溴聯苯醚(PBDEs)含量,其中鎘為100 ppm,其他5種物質為1 000 ppm。此指令在2006年7月1日開始執行,其管控范圍為最大工作交流電壓小于等于1 000 V,直流電壓小于等于1 500 V的設備:大、小型家用產品、通信移動設備、電動工具、照明和消費性設備、玩具娛樂和體育運動設備、自動售貨機[3]。
2008年12月,歐盟第一次對RoHS指令進行了修訂,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點:一是明確了指令的范圍和定義;二是引入了產品CE標志;三是增加了RoHS指令的范疇:醫療器械、控制和監控設備兩類,并分階段納入管控范圍;四是對列入未來RoHS 管控的有毒有害物質,提出了4種首要物質來進行評估:鄰苯二甲酸(2-乙基己基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六溴環十二烷(HBCDD)和 鄰苯二甲酸丁芐酯(BBP)[4]。2009年9月,第二版RoHS指令修訂草案提出將管控范圍修改為所有電子電氣產品,包括產品所有的元器件、配件和消耗材料,但對武器、軍需品和戰爭物質除外。
3.2 歐盟RoHS 2.0
2011年7月,歐盟發布了RoHS 2.0——2011/65/ E U指令,主要內容有:一 是2013年1月3日起,廢除RoHS 1.0(2002/95/EC)指令,正式實施RoHS 2.0指令;二是增加四項候選物質:DEHP、DBP、HBCDD和BBP,這4種物質的檢測不強制要求,根據客戶的需求可選擇性測試。
2015年6月,歐 盟議會 和歐 盟委員會發布了(EU)2015/863指令,此指令修訂了2011/65/EU附錄II中的內容:一是更新了限用物質清單:去掉了候選清單中HBCDD,新增了鄰苯二甲酸酯(DIBP);二是將BBP、DBP、DEHP和DIBP這4種鄰苯類物質,正式列入限制使用物質清單[5];三是增加了醫療設備和監控設備兩大類管控范圍,并于2021年7月22日后對此兩類產品進行10項限用物質的強制管控。指令(EU)2015/863的修訂內容必須與原指令2011/65/ EU中的內容配合使用,除醫療設備和監控設備外,其他管控范圍內的產品均需在2019年7月22日起正式實施10項限用物質的強制管控。
2017年11月,歐盟對2011/65/EU進行了修訂,發布(EU)2017/2102,此次為第三次修訂。此次修訂并未增加新項目,主要對兩部分內容進行了修訂:一是對產品的使用條件進行了修改,其中產品主要包括電子電氣產品和其回收零部件;二是更新了附件III中部分類別產品豁免清單的使用時效。
4 中國RoHS發展歷程
在歐盟RoHS 1.0指令發布后,許多國家也開始對電子電氣產品有毒有害物質的使用及其產生的廢棄物對環境和人體健康的破壞給予高度關注,先后出臺了管控規定。
4.1 中國RoHS 1.0
2007年3月,我國開始正式執行《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標志著我國進入中國RoHS 1.0時代。與歐盟RoHS 1.0相比,中國RoHS 1.0管控范圍相對較小,僅對電子信息產品進行管控。此外,中國RoHS 1.0也并未強制限制使用Pb、Hg、Cd、Cr(VI)、PBBs、PBDEs等有毒有害物質。
2009年9月,工信部公示了《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第一批)》,其適用范圍包含三類電子信息產品,具體產品類別詳見目錄[6]。自目錄正式公布之日起,10個月后開始實施,要求目錄中的三類電子信息產品中使用的6類受管控的物質含量應符合標準SJ/T 11363-2006中規定的要求。
2011年8月25日,我國發布了《國家統一推行的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認證實施規則》[7]。與此同時,還推出了可自行選擇認證的首批目錄產品。此項規則的發布,表明我國對綠色環保的重視,積極鼓勵并支持電子產品的生產和銷售者等自愿申請有毒有害物質含量的認證工作,通過認證機構檢測的方式來降低廢棄后的電子產品給環境和人體健康帶來的不良影響,推動產業持續綠色發展。
4.2 中國RoHS 2.0
隨著歐盟RoHS 2.0指令 的正 式實 施,中國RoHS也從1.0發展到2.0。
2016年7月,我國對各企業提出要求,按照《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中的條例對產品管控,意味著中國RoHS 2.0的時代正式開始。中國RoHS 2.0相對于中國RoHS 1.0來說,主要對以下幾點進行了修訂:一是將管控范圍修改為電器電子產品,并給出了電器電子產品的定義;二是取消了對國內生產并出口的電子電器產品的豁免條款;三是擴大了的范圍;四是用“達標管理目錄”取代“重點管理目錄”的方式,完善了管理產品限制使用有害物質的模式[8]。此外,為了加強各企業投放到市場的產品符合相關控制要求,還對目錄中的產品建立了合格評定制度[8]。
2019年3月中旬,我國正式施行首批達標管理目錄以及產品材料中某些限用物質使用含量的例外清單。首批達標管理目錄主要包含12大類產品,具體產品清單詳見達標管理目錄。2019年11月起,開始正式使用合格評定制度對目錄中的產品進行管理。根據合格評定制度及法規的要求,企業投放到市場的12類產品將會受到限制。為了順利完成合格評定工作,可供企業選擇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國推自愿性認證,另外一種是自我聲明。企業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任意選擇一種方式進行產品的合格評定。
與歐盟RoHS 2.0相比,中國RoHS 2.0并未將鄰苯類的4種物質(DEHP、BBP、DBP、DIBP)加入到限用物質清單中,受管控的物質仍然為6類。
5 展望
目前,我國對電子電器產品進行RoHS測試使用的檢測標準是GB/T 26125-2011,是等同轉化歐盟的檢測標準IEC 62321:2008。隨著歐盟RoHS 2.0的出臺,管控物質由6項增加至了10項,檢測標準也進行了分類修訂,發布成了序列式的檢測標準。為了更好地適應國際RoHS的發展趨勢,在未來的發展過程中,我國RoHS對受管控的物質的要求及檢測方法會逐步進行調整和優化,與歐盟RoHS重新接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于2020年12月14日批準發布了GB/T 39560.1-2020等5項RoHS檢測序列式標準,并公布2021年07月01日起正式實施。同時,隨著我國對環境保護的高度重視,達標管理目錄很大程度上也會逐步調整并增加類別,原材料制造商和企業也會更加重視RoHS檢測。